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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业主停车不入位 法院判物业不承担责任

http://hous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18:07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 通讯员郭京霞) 交纳了停车费却没把车停在指定位置上,价值上百万元的丰田吉普车在小区内被盗。起诉到法院后,物业公司被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1月,王先生向回龙观云趣园小区交纳了150元停车费后,将车停进该小区。3月12日晚9时,王先生开着丰田吉普车回家时没有把车停在指定停车位,而是放在了20号楼东侧的路边。第二天早晨,王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为此,王先生所在的东美公司将小
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2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东美公司应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位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应对停放在固定停车位上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东美公司在丢车当晚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中,而是将车辆停放在他处,致使该机动车脱离了物业公司的保管范围,物业公司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负有管理义务,东美公司对其擅自改变停车位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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