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批准建设项目先要通过用地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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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7:50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用地审批的前置关口。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并没有按照
国土资源部日前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预审是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的必备环节。新办法规定,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张晓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