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征城市房地产税 对象涉及四类企业与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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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09:56 长沙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省政府公布了《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第184号省政府令),对征纳对象、计征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该细则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象:四类企业与个人 《细则》规定,城市房地产税将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
在上述区域拥有房屋产权的下列企业和个人,为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企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企业(以下统称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 中方出地、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出资联合兴建的房屋,对外商或者港澳台商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标准:按房产原值的1.2%计征 《细则》规定,城市房地产税将按照应税房屋房产原值的1.2%计征。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变动原值的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房屋出租且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要按照年租金收入的18%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五类房屋享受此待遇 《细则》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房屋外,另外五类房屋也可享受免征或者减征待遇。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举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屋;残疾人员占全年平均员工总数3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屋;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开发兴建的未销售、未使用的商品房屋可以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租给本企业职工的住宅则可以暂减征50%城市房地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