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缴纳空置房物业费 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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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7月21日09:04 京华时报 | |||
在7月14日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结合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负担其空置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用”,这一新规定将被纳入各省市即将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与此同时,建设部明确提出“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业主有权选择物管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比例 在7月14日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上,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表示,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责任,但在物业销售和财产权逐步转移过程中,未销售物业的财产权仍然属于建设单位。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之一,应承担未销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具体承担比例将由各地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时自行规定。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整体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控制全国现在增长过快的商品房空置面积。 与此同时,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强调了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 据此,今后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物业管理,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此外,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比如自我管理,或将保洁等项事务直接委托专业公司。 解释体现责权利对等 在采访中,无论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外人士还是业内专家,都肯定了此次对《物业管理条例》解释的进步性。北京市物业商会会长于庆新认为,建设部的此次解释,再次肯定了业主的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保护业主的财产私有权。 据于庆新介绍,对开发商要为空置房缴纳物业管理费,国家以前也有要求,但是一直没有在立法层面上明确,而且对开发商缴纳的物业费的标准也没有明确。以北京市为例,绝大部分开发商在为空置房缴纳物业费时,不是打折缴纳就是拒绝缴纳,极大侵害了业主利益。 于庆新认为,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经济运行、公平性原则上讲,开发商都应该为空置房缴纳物业费。从法律层面上看,权利和义务责任应该对等,如果开发商享有的权利是完全的,其相应承担的义务也应该是完全的。开发商和业主都是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没有理由不缴纳同样的物业费。 从经济运行上看,物业管理费是“已知定收”的财务核算原则,也就是说物业费是花多少收多少。如果开发商在自己应该承担的物业费上打折,就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从而影响到社区的品质。 从公平性的原则上看,如果开发商因为自己没有卖出去商品房,而在物业费上打折的话,那么业主是不是也可以在度假、出差时,不缴物业费呢?如果后者不成立,开发商就应该为空置房缴纳全额物业费。 政策出台贵在落实 尽管建设部此次解释是基于对业主财产权的尊重,但是专家提醒,业主在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该认清利弊。对业主有权选择物业管理方式,于庆新做了分析:根据“私权至上”的原则,业主有权选择物业管理方式,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也有权选择自己管理物业。 物业管理的出现是100多年前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伴随着集合式住宅的大量出现而出现的,以解决因为高楼出现而出现的社会矛盾。其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业主只拥有“持份权”,而不是独立管理权,公共设施被大量破坏;其次,公共群体缺乏公共守则,邻里矛盾增加,社区生活品质降低;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住宅公共设备的科技含量越来越多,其维护要求提高,业主无法单独承担。物业公司的出现,以专业化的管理,在较好地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的同时,确保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物业管理成为城市管理中最好的方式。 但再好的管理方式也不能超越“私权至上”,凌驾于业主对自我财产的管理之上。所以,此次明确了“业主有权选择物管方式”,但是如果业主真的选择了所有的事情都自己做,那么无疑又回到100年前的情形。而且,随之会出现因为缺乏专业性,导致管理水平下降;缺乏监督机制,造成业委会成员腐败等新问题。 著名维权律师秦兵则认为,如果没有行动作支撑的话,再多的讲话也是没用的。现在物业管理种种问题,其核心就在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如果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那么开发商不缴纳物业费,业主很难干涉。鲁欢、郭鸿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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