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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公司 业主有权选择物管方式

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7月17日08:53 北京青年报

  自行管理、委托专业公司或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有权选择物管方式

  今后,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物业管理,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此外,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比如自我管理,或将保洁等项事务直接委托专业公司。

  在7月14日举行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上,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物业管理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

  同时,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负担其空置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用”这一新规定也将被纳入各省市即将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责任,但在物业销售和财产权逐步转移过程中,未销售物业的财产权仍然属于建设单位。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之一,应承担未销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具体承担比例将由各地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时自行规定。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整体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控制全国现在增长过快的商品房空置面积。

  据悉,到目前为止,只有北京天鸿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将为其在北京所有房地产项目中的空置商品房交纳全部物业管理费用。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物业管理应将完善市场机制放在重要位置,政府机关在物业管理中应担任“配角”。鉴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民事关系,应当通过设定规则,由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程序调节,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物业管理条例》对不产生外部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私人事务,不设置政府行政管理权;对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责的事务,不设定行政规制;对应由业主自行处理的事务,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条例明确界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与民事违约、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对凡是能够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又同时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则坚持损害赔偿优先的原则。陈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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