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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怎么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

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10:51 北京青年报

  新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如何管理的规定颇受广大业主关注。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是什么?

  《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谁收取?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用建筑和共用设施能不能改变用途?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小区内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谁来负责?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业主共用部位用于经营,收益归谁?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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