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诚:如何看待建设部的物管条例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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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7月04日11:38 新浪房产 | |||
笔者的《手把手教您成立业主委员会》刊登后,又看到建设部新公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对该规程第五条笔者虽有很大质疑(参见笔者的《质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认为由建设单位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但必竟在文件规定修改之前,行政主管部门会以此文件来处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北京的业主要充分掌握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关于 1.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 2.凡符合条件的,应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管委会。 3.管委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 并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首先成立“业主小组”,按516号文规定:“业主小组不作登记”,并可“作为管委会成立之前的过渡组织,有权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组建管委会的筹备工作,协调业主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笔者建议所有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业主,最好去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南河沿大家南弯子胡同3号,电话:65250937)花10元钱买一本《北京市物业管理文件汇编(四)》或多花几十元将汇编全部买来,省得有人总欺负我们不了解政府文件的规定。 笔者同时呼吁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认真领会“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把代表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政府既然已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采用备案制,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只要不违反法律,就不要再对业主设置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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