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诚:质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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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4:22 新浪房产 | ||||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没开始实施,建设部就急不可待的把《物业管理条例》采纳民意修改掉的内容塞进《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大家可对比一下: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现在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却又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建设部的做法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还是阳奉阴违,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建设单位如果有产权没有出售可以按它所占产权比例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没有特别列出的必要,也不是当然的组织者。如果它的产权已经全部出售,它凭什么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法理何在? 建设部的做法不能不使笔者联想到当年国务院第二十八条明明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建设部却在制定的合同范本中带头违反国家法规,不在合同中载明商品房的“使用面积”,把业主对自己房屋“使用面积”有疑问量量自己房子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搞成一个必须请专业队伍对整栋建筑进行测量才能确定的复杂问题。 笔者呼吁所有有识之士和有正义感的记者,公开质疑和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务院反映,强烈要求建设部依法修改《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 (本文作者为京城著名购房专家刘宏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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