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房产 > 物业管理 > 正文

刘宏诚:质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

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4:22 新浪房产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没开始实施,建设部就急不可待的把《物业管理条例》采纳民意修改掉的内容塞进《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大家可对比一下: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十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现在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却又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建设部的做法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还是阳奉阴违,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建设单位如果有产权没有出售可以按它所占产权比例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没有特别列出的必要,也不是当然的组织者。如果它的产权已经全部出售,它凭什么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法理何在?

  建设部的做法不能不使笔者联想到当年国务院第二十八条明明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建设部却在制定的合同范本中带头违反国家法规,不在合同中载明商品房的“使用面积”,把业主对自己房屋“使用面积”有疑问量量自己房子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搞成一个必须请专业队伍对整栋建筑进行测量才能确定的复杂问题。

  笔者呼吁所有有识之士和有正义感的记者,公开质疑和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务院反映,强烈要求建设部依法修改《业主大会规程》第五条。

  (本文作者为京城著名购房专家刘宏诚)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业主大会规程新闻


评论】【楼盘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笑翻天:难以抵挡的开心风暴 享受酷翻天开心生活
  新浪邮箱雄踞市场第一 真诚回馈用户全面扩容
  新东方口语听说速成 2004考研名师授课 司法考试
  无数人梦寐以求的境界,亲密接触,激烈搏杀,包你爽上“天堂”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专 题 活 动


企业服务
中医治愈甲亢疾病
关爱痛风病患者
专治强直性脊柱炎
关注糖尿病保健康


分 类 信 息
:全国名牌高校招生
   十万大奖抓典型!
   春季旅游江苏行
华美启动"彩光"嫩肤
:全国特价酒店预订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关注两性健康
学习两性知识
加入缤纷下载,数万精彩图片铃声不限量任你下载,每条仅0.1元,让你的手机又酷又炫!
爆笑无比精彩无限,成人世界的快乐享受
每日2条,28元/月
原色地带--普通图片铃声,5元包月下载。      
炫彩地带--和弦铃声彩图,10元包月下载      
情趣无限爆笑连连 令你笑口常开的非常笑话

每日2条,30元/月


新浪房产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482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3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