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物业管理条例》之后--权利和义务都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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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6月22日17:41 北京青年报 | |||
和其他许多法律、法规一样,《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是在千呼万唤之后方才得以出台。而在此之前的十几年时间里(更早的时候,中国还没有“物业管理”的概念),已经有太多的人被物业纠纷折磨得痛苦不堪而又无可奈何。 从动议、酝酿、产生的过程分析,《条例》应该能够比较好地为解决未来的物业纠纷提供公平而有效的法律依据。十几年来愈演愈烈的物业纠纷,无疑是促进《条例》出台的最 而且,有了《条例》,也并不意味着今后的所有物业纠纷都能够顺利解决,更不意味着业主的权益就一定能够自动地得到保护,业主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首先,业主们必须具备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和行动的能力。《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权属于“业主大会”,于是业主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参加业主大会,并积极参与其活动才行。否则如果有太多的业主抱着“搭便车”的心理而把具体事项交给别人去做,则这趟“车”就可能歪到自己不希望的方向上去。行使民主权利、保护自身权益,是不能怕麻烦的。 其次,业主们在主张和捍卫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等。如果业主确实希望以《条例》为依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则必须首先尽到《条例》所规定的义务,才获得了依照《条例》维护权益的法定权利。如果还是以拒交物业费为筹码而和物业公司“较劲”,则双方的博弈便又回到了法律之外,《条例》也就形同虚设。 最重要的一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必须以《条例》为基础,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虽然《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表决解聘物业公司,但更换物业公司毕竟是一件成本非常高昂的事情,决不像退换一件衬衫那般方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业主与物业公司其实是“绑”在一起的。对这样一对真正称得上同呼吸、共命运的伙伴来说,一旦双方真的冲突到一方拿起《条例》这件“武器”时,事情就已经不好办了。 与其他所有法律、法规一样,《条例》为业主、物业公司双方划出的是权利的边界和行为的底线。双方要想形成良好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须都小心着尽量不去碰触这底线才行。尤其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要想建立口碑、创建名牌,不但要尽量不去违反《条例》,而且还必须做得更多、更好、更自觉。 本报评论员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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