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扯皮”难题将得以破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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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use.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10: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孙玉波冯晓芳) 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互相推诿,使问题难以解决。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明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将得以破解。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介绍,刚刚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前期物业管理上有很大突破。条例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于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提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其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为防止因物业开发建设的质量问题影响以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的相关资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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