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2002年修订版--健康住宅建设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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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管理,保证健康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其在住宅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健康住宅是在满足住宅建设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提升健康要素,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障居住者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多层次的健康需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住宅质量和生活质量,营造出舒适、安全、卫生、健康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的目的,在于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健康住宅相关问题,开发健康住宅成套技术,带动健康住宅材料和部品生产,促进健康住宅产业化发展,以利健康住宅推广和普及。
第二章 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是以住宅和住区建设为载体,在优秀的规划设计和住宅设计的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的健康性,自然环境的亲和性,以及居住环境的保护和健康环境的保障。 第五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应从国情出发,根据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条件,贯彻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政策,达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不同地理气候特征、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住宅的建设,探索和积累建设健康住宅的技术经验和成果,促进健康住宅建设工作的日益完善。 第七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应积极推广应用符合健康住宅要求的成套技术(包括新材料、新部品),并确定一个以上的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上述推广应用和开发研究项目应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住宅工程中心或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中心”)批准成立专门机构——健康住宅建设项目办公室根据市场需求,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健康住宅建设项目办公室受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委托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健康住宅技术、工作严谨、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健康住宅建设专家委员会,为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提供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健康住宅建设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住宅工程中心总体安排,全面负责健康住宅建设的各项工作,组织编制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及时了解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申报、验评以及运行中的技术跟进及定期考评等组织工作。 第十条 健康住宅建设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根据项目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考评与验收等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成立由工程项目主要领导和有关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工作小组,负责本项目的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检查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和建后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配合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对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考评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二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凡热心于健康住宅研究事业,有志于推进健康住宅研究工作的企业,均可提出参加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申请。申请参加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较高的企业资信,近三年来有显著的开发业绩,有充足的资金实力。 (二)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立项前,应在当地有关部门落实项目计划、用地和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住宅设计方案或意向,简要说明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预评价报告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当地有关部门落实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健康住宅建设项目办公室随时受理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的申报,在接受材料并确定材料完整后,项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评估,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形成最后审定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办公室将协调并落实专家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与试点实施单位的意见,最终确定该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与申报单位签定“健康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报国家住宅工程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正式列入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对列入计划项目的重点技术问题,将通过专家委员会的咨询、研讨,逐步提高完善。 第十八条 对列入计划项目的关键工作阶段,可由实施单位提出,邀约相关专家进行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单位从被批准列入计划起,每季度应将阶段进展情况通报国家住宅工程中心项目办公室。 健康住宅建设项目办公室按国家住宅工程中心要求将会同有关部门分阶段地对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进行技术跟进,并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或撤消立项。 第二十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申报费为每个项目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在健康住宅研究和试点建设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设立健康住宅建设发展基金,用于健康住宅的研究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国家住宅工程中心专家赴现场检查工作与应邀到现场咨询、评估、验收的费用及差旅费由申报实施单位负责。
第五章 考评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提出验评申请,国家住宅工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健康住宅建设试点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进行验评。验评工作依据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制定的《验评大纲》进行。 验评合格的项目,由国家住宅工程中心正式授予“健康住宅”牌匾,牌匾由国家住宅工程中心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验评大纲》的要求,对住宅建设中某些单项成绩突出的项目,可参加健康住宅建设试点单项达标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将根据健康住宅建设试点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健康住宅建设项目办公室。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中心
2003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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